河北丰润经济开发区 区位交通

来源:招商投资网发布时间:2021-02-15 23:23:45字号:

  2011年,“丰润经济开发区”被省工信厅、发改委、商务厅确定为第二批“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装备制造·轨道交通)”,将在产业布局、技术改造、重大专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资金安排等方面获得上级重点指导和支持。

  河北丰润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河北丰润经济开发区建设(以下简称开发区),鼓励支持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或项目建成运营后税收强度在10万元/亩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建成运营后,区政府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总额进行核定,并依照企业年缴纳三税总额实施奖励。年缴纳三税总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按区本级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年缴纳三税总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按区本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年缴纳三税总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按区本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年缴纳三税总额10000万元及以上部分,按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年缴纳三税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亩均缴纳三税超过10万元的,按区本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奖励年限自企业营业年度起3年。

  第四条 除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区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一)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中央直属企业、境外企业以及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

  (二)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并且投资强度在2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六条 实行项目手续“代办制”,协助办理注册审批相关手续,并全程跟踪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七条 为企业用工提供招聘、培训等服务;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八条 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外,禁止对企业随意进行检查和摊派。

  第九条 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代表名额。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外来投资者代表名额。

  第十条 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外地优秀人才子女在就学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优先考虑就业;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保障性住房分配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的名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用投资者或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含捐赠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个人和集体),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十二条 每年对纳税前十名的企业,由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生效前,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在有效期内仍履行原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12年3月9日